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华**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刘**、张**、张**,原审被告董**、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其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华**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