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蓝**、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马**公司撤回对被告蓝**、洪**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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