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王**、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马**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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