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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顺诉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海南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诉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海南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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