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广**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被告殷**已返还原告部分货款,未支付部分双方也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未支付部分告双方也已达成协议,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