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贺**有限公司与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广**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被告殷**已返还原告部分货款,未支付部分双方也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未支付部分告双方也已达成协议,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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