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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收到起诉人**有限公司诉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状,起诉人请求:确认双方自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由起诉人支付给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71.78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起诉人广西**限公司与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果县**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平劳人仲字第77号仲裁裁决书。唐**的委托代理人张*于2014年12月29日签收仲裁裁决书,起诉人广西**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王**在平果县**委员会送达证上签收仲裁裁决书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起诉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平**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广西**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签收仲裁裁决书后,于2015年1月19日才向我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我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广西**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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