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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韦**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韦**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韦*伟诉称,被申请人韦**是申请人的母亲,陆**是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的监护人王**是申请人的祖母。2013年2月9日申请人韦*伟的父亲陆**因病去世,被申请人韦**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韦**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经四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韦**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韦**,女,原住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永兴屯30号。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韦**与前夫向绍*(已于2007年9月27日死亡)的儿子,后被申请人韦**与陆**于2009年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随母迁来与陆**一起生活。2013年2月9日申请人的父亲陆**因病去世,被申请人韦**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韦**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经三年多。王**是申请人的祖母,其自愿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2014年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韦**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已届满,韦**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韦**下落不明已经三年多时间,虽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韦**是被申请人韦**的儿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韦**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韦**失踪;

二、指定王**为失踪人韦**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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