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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卢**、卢**诉称:被申请人潘**与申请人卢**、卢**两人系母子关系。两申请人之父卢成能于2004年7月5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潘**于2009年1月8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查找,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多年。申请人卢**、卢**两人的生活等一切事宜均由其伯父卢**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潘**,女。1999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潘**与卢*能在平南县安怀镇同居生活,其户籍未迁入该村;两人同居后,于2001年生育了大儿子卢**、于2002年生育了小儿子卢**。两申请人的父亲卢*能于2004年7月5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潘**于2009年1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五年。卢*斌是申请人两人的伯父,其自愿并经申请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已届满,但潘**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单、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潘**下落不明已有五年,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卢**、卢**两人是被申请人潘**的儿子,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潘**失踪;

二、指定卢**为失踪人潘**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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