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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潘厚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潘厚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潘**、潘**诉称:被申请人谢**与申请人潘**、潘**两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潘**、潘**两人系兄弟关系。两申请人之父潘*于2007年5月20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谢**于2009年4月1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查找,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两申请人的生活等一切事宜均由其祖父潘**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谢**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谢**,女。被申请人谢**与潘*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其户籍已迁入该村。谢**与潘*两人结婚后,于2001年生育了大儿子潘**、于2003年生育了小儿子潘厚位。两申请人的父亲潘*于2007年5月20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谢**于2009年4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经两年多。潘**是两申请人的祖父,其自愿并经申请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谢**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已届满,但谢**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单、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谢**下落不明已经五年多,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潘**、潘**两人是被申请人谢**的儿子,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谢**失踪;

二、指定潘**为失踪人谢**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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