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黄**、黄**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黄**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黄**、黄**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黄**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黄**负责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黄**,男。2001年10月,黄**与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2002年生育了申请人黄**,2005年生育申请人黄**。被申请人黄**于2006年7月离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而申请人黄**、黄**的母亲陈**于2008年9月亦离家出走,后经其亲属多方寻找,黄**及陈**两人至今下落不明。黄**、陈**失踪后,申请人黄**、黄**由其祖父黄**抚养、教育及监护。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黄**、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但黄**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平南镇人民政府、平南**公室、平南县**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人口失踪证明及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人民日报》刊登的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的公告及盖有平南县**民委员会公章的黄**自愿担任黄**、黄**的监护人的申请书以及本院到平南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调取的户籍登记证明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黄**离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甘莲村大平岭三屯114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七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黄**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黄**失踪;

二、指定黄振国为被申请人黄**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