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有限公司、桂林理工大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桂林理工大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北**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北**备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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