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廖**与广西天和创展房地**限公司国内仲裁调解一案,钦**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钦仲案字第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限公司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0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0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