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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2005年原、被告互相认识,××××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黄*乙,××××年××月××日生育男孩黄*丙。婚后因被告生性多疑,无端怀疑原告言行不正,连原告与本屯男子说话都遭被告责骂,原告外出打工也要兄长监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2016年2月23日下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长兄黄**见状就过来劝阻,没料到被告竟然拿出弹簧刀将其捅伤,并扬言要杀害原告全家人。被告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给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对其不信任、干涉她与同屯男子说话、经常争吵、拿弹簧刀捅伤其哥及扬言要杀害原告全家人,这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的事实,被告根本没有上述劣迹行为。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互相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到右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黄**;××××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黄**。2016年2月23日下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长兄黄**见状就过来劝架,在劝架中双方发生斗殴,原告长兄黄**因此受伤。今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小孩,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一定的感情,只是在婚后生活中因细节和性格不同产生一些矛盾,夫妻感情未确破裂,希望原告能从建立家庭和睦、培养小孩成长的角度来考虑,放弃离婚念头,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黄*甲和被告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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