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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务院令48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1日通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至人民法院报社,但原告已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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