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光与被告阳朔**有限公司、被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发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光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封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77元,由原告封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陈**、韦**等与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阳朔县锦绣**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莫*等与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阳朔县锦绣**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封雪与阳朔**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朔**有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朔**有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朔**有限公司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朔**有限公司与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