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赵**与被告阳**有限公司、阳朔县锦绣**发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赵**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7元,撤诉减半收取538.5元,原告何**、赵**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