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北部**防城港支行与彭**、覃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防城港支行与被告彭**、覃*、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防城港支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北部**防城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北**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广西北**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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