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吴**、广西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防城港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广西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防城港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0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防城港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