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鸿**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责任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鸿**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一案,执行标的4616332.17元,已执行回款1500000元。

本院认为

现因被执行人柳州市**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鸿**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柳州市**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鸿**限公司依(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州市**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9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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