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姣诉被告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姣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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