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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姣诉被告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姣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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