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恒**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恒**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鸿**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责任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地震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责任公司与柳州市民政五金配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京**限责任公司与刘**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世诉柳州第**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