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西京**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下落不明,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京**限责任公司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2014)鱼执字第8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