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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与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唐*甲的法定代理人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都去广东打工。2014年9月12日,被告在广东佛山市安装遮雨棚工作时,不慎发生触电事故,造成被告身体受伤,经过治疗后至今无法下地行走、言语,生活不能自理。后被告经鉴定为肢体残疾二级,中国**合会于2015年4月2日发给《残疾证》。被告受伤后,原告与被告家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相处,原告于2015年2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因被告残疾,无法履行家庭义务,并且被告家人对原告不信任,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唐**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由被告自行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3、原告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被告及其家人应予配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唐*甲同意原告覃*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被告唐*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覃*与被告唐*甲离婚;

二、原告覃*与被告唐*甲婚生儿子唐*丙跟随被告唐*甲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由被告唐*甲自行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覃*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被告唐**及其家人应予配合。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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