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被告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与原告黄**劳动争议一案,南宁**民法院已先于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故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南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4)14号)第8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百劳人仲案字(2013)89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广西**限公司向南宁**民法院起诉,南宁**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向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称已受理广西**限公司诉被告莫**等人劳动争议系列案件;而原告黄**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鉴于南宁**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故本案应移送南宁**民法院审理。此外,该案件是系列案件,在南宁**民法院受理的有16件(人),而本院受理的是其中8件(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本院将该系列案件移送南宁**民法院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4)14号)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黄**与被告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移送南宁**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