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的原告李*青诉被告广西南**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养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青经本院受理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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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广西南**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广西南**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广西南**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广西南**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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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广西南**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