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决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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