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南宁市**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68元,撤诉减半收取38.34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8.34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