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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南宁市金色铭人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南宁市金色铭人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与被告南宁市金色铭人商务会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宁市金色铭人商务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0元(原告中**体管理协会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余款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体管理协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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