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南宁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余款47.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