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钟诉被告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照明、人民陪审员朱**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钟及委托代理人莫**、被告韦**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原、被告系同屯村民,2014年10月31日上午8点多钟,原告路过被告正在修建的房子山墙旁边,被被告家正在建房用的砖头砸,导致原告头部受伤。经罗城仫**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9天基本治愈。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建房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砖块滑落砸伤到原告。原告受伤后,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600.19元,其中医药费553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612元,误工费1292元。

原告韦**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罗**民医院收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所花医药费总额为5336.19元;3、罗**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共计两份,用以证明原告受伤的地点、住院治疗诊断及处理意见;4、出院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入院摘要、入院诊断、住院治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等的情况;5证人韦**证言,证明原告躺倒在被告家新建房子的左边山墙与村路平行距离的路中的地面位置,没有看到砖头砸对原告,被告建房不见有防护措施;6、证人蒙*证言,证明见到原告躺倒在被告家新建房子的左边山墙与村路平行距离的路中的地面位置,当时双手捂着头,其见后立即打120救助,没有注意看到原告旁边是否有砖头,被告建房不见有防护措施。8、证人韦*的书面证明,证明原告躺倒在被告家新建房子的旁边,头部出血

被告辩称

被告韦*焕辩称,被告新建房屋的路宽2.5米至3.5米,原告当日走路经过时,被告的工人还没有上墙砌砖,没有任何砖块滑落到原告经过的路面。原告走路不小心跌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原告所受的伤与被告的建房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韦**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被告家的建房山墙离路之间很宽;3、证人银*证言,证明其与其他民工在被告正在兴建的新屋二楼吊沙拌砂浆时,因水管不通,其就去雨棚看时,后来看到原告在下面躺倒叫着血管爆炸,帮喊人过来,后其立即去后面帮喊人过来,当时没看到原告旁边有砖头。4、证人李*证言,证明其与其他民工在被告正在兴建的新屋二楼时吊沙拌砂浆时,后其要水上去就发现原告躺倒在离被告新屋左边山墙2米多的路中,原告叫着帮喊人过来,当时其在楼上,没看见原告旁边有砖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屯村民,2014年10月31日上午8点多钟,正在帮被告家建房的民工银*、李*等人发现原告躺倒在被告正在建新房的山墙左侧道路当中,随即呼喊叫后面家的人出来看,韦**、蒙*听到呼喊后同时到达现场,看见原告双手捂着头躺在被告家新建房子的左边山墙与村路平行距离的路中的地面,蒙*见原告头部受伤流血,立即打120救助,约半个小时,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把原告送去去医院抢救治疗。经罗**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皮裂伤,枕顶部见有5cm左右不规则挫裂伤口,边缘不整齐头皮挫烂明显,伤口活动性出血,颅骨无凹陷性骨折感,有额部及颧部见有擦痕……;2、脑震荡。住院治疗9天出院,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5336.19元。2015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建房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砖块滑落砸伤到原告,而且原告受伤后,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600.19元,其中医药费553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612元,误工费1292元。

另查明,原告出事该现场位于被告家新建房子的左边山墙与覃*贵砌的地基之间,呈东西走向喇叭状,东面宽,西面窄,中间是村中道路。与两边基本平行。原告身体躺倒的具体位置是在被告家新建房子的左边山墙与覃*贵砌的地基大约3米多处的路中,原告躺在地面形成的姿势也形成东西方向,头往西向,脚往东向,身体躺倒的位置距离被告家新建房子的左边山墙大约有2米多,距离对面的覃*贵砌的地基大约1米多。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陈述和双方证人在现场的指认及本院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是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但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头部受伤损害事实的证据,但没有提供致伤头部坠落物体的证据,原告在庭审中自己陈述听见头上响了一声,估计是被砖砸对头,没有明确肯定是砖头所致,而且没有向法庭提交致伤头部的坠落物体,原告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既没有看到砖头砸伤原告,也没有看到躺倒在地的原告旁边有砖头,原、被告双方证人到现场指认躺倒在地的位置距离被告新建房屋的山墙有2米多,根据物体垂直坠落的原理,如果说被告正在兴建的房屋墙上砖头滑落下来砸到原告所在的位置也不符合科学常识,而且原告身边没有找到坠落的砖头。根据现场勘察及原告头部受伤的伤势也不排除其他因素所致。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缺少了违法行为的环节证据即致伤头部的坠落物体证据,导致与损害事实之间无法形成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链。由于原告受伤原因不明,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故原告对被告提出要求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农**分行城东分理处),上诉于河池**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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