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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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