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电**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桂**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为GXXXX0,出票日期为贰零零陆年壹拾壹月贰拾柒日,票面金额为贰万圆整,出票行为交通**分行桂花园支行,申请人为桂林电**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湖南**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