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鼎**司桂平分公司与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鼎**司桂平分公司与被告韦*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鼎**司桂平分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鼎**司桂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鼎**司桂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