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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农如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光诉被告农如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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