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港市**有限公司与广西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后作出(2015)贵中执字第36号公告向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贵中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书。查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苏**、吕*、李**等案件,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港北执字第14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贵港市港**江产业园(东区)2号46666.69平方米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已建成的厂房及机械设备、门卫室、围墙等)。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现依法定程序正在进行处置,为方便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广西壮族**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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