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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治州煤矿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巴**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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