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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