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迪**诉被告新疆**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机务段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迪**自行承担,退还原告迪**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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