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迪**?乌**诉被告新疆**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机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迪**诉被告新疆**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机务段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迪**自行承担,退还原告迪**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