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天**限公司诉被告伊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7.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8.92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018.9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