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霍*因与被申请人中**疆有限公司、新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五终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3)新民申字第2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霍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霍*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乌鲁**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五终字第9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