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雷**因与被申请人中**鲁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石河子**发有限公司诉王*、施兵坚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诉刘*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蒋**、石河子**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师继业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