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疆天**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限公司、张**、张**、新**集团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限公司、张**、张**、新**集团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乌鲁木**级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