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盛微**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盛微**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盛微**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盛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原告许**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与上诉人许昌金欧特**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都天发信达纺织品供应站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许昌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许昌稳**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许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许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许昌稳**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许昌稳**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