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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盛微**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盛微**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盛微**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盛微**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盛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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