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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限公司与于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限公司诉被告于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于新*与新乡**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新乡市**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于新*不服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已立案受理。新乡**限公司不服该仲裁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据此规定,本院决定对已受理的双方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互为原、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先受理的原告于新*诉被告新乡**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作出处理。故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新乡**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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