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姚**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