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公路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