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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惠*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惠*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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