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许**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明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瑞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菲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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