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连**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许**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新来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