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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